昆明分公司注销需要注意什么?
(一)分公司是不是必须优先进行完成税务注销
1.税务登记问题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要求,“公司,公司在异地开设的分支机构和从业生产制造、运营的场地,个体户和从业生产制造、运营的机关事业单位,均理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方法的要求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二条要求,“从业生产制造、运营的经营者理应自领到企业营业执照生效日30日内,向生产制造、运营地或是缴税责任发生地的负责人税务局申请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属实填好税务登记表,并依照税务局的规定出示相关有效证件、材料。”
依据上述要求,假如企业设立的分公司没有公司注册备案管辖区内,那麼理应进行税务登记。换句话说,假如分公司两者之间总公司管辖税务登记行政机关是一致的,那麼其不用进行税务登记。
2.税务注销问题
外地开设的分公司,因必须进行税务登记,正常情况下,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第二十六条的要求,“经营者产生散伙、倒闭、撤消及其别的情况,依规停止缴税责任的,理应在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行政机关或是别的行政机关申请办理销户备案前,持相关有效证件和材料向原税务登记行政机关申请申请办理销户税务登记。……”
从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视角,依规停止缴税责任的,应在工商局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前进行税务注销备案,这里必须需注意的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要求的仅是说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销户前必须申请税务注销,并不规定务必完成税务注销。
仅仅是不是必须提交税收单位的清税证明,不一样的工商局将会有不一样的要求,一些地域必须,也是有地域并不一定。以昆明为例子,依据原昆明市工商局网址发布的公司及分公司注销备案服务指南,申请办理分公司注销提交的原材料中必须提交“税收单位出示的清税证明或由税收单位出示未涉及到缴税责任的证实”。另外,昆明亦有相近的规定,规定提交“税收单位出示的公司清税证明(备案行政机关根据单位资源共享查寻到早已完成税务注销的,可免于提交)”。
从工商局实践活动实际操作看来,一部分地域正常情况下還是必须税收单位出示相对的清税证明,而一些地域则不用税收单位出示相对的清税证明文档。因此,在涉及到分公司注销事项上,针对是不是必须优先获得清税证明文档,还必须依据全国各地工商局的实际规定分辨。
(二)分公司注销是不是必须提交相对的管理决策准许文档
相关要求仍未确立分公司注销必须提交相对的管理决策准许文档,但从昆明相关工商局网址上发布的注销申请书中看来,必须由总公司盖公章并由其法人代表签名,这也就代表着,虽然这种地域提交文档中并不一定相对的总公司管理决策文档,但必须总公司依据其內部管理决策步骤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名。
但特别注意的是,也是有一部分地域在申请办理分公司注销事项时,必须提交归属于公司的相关管理决策文档。比如,云南政务服务网公示公告的内资企业分公司注销备案做事指南中,规定出示的原材料中包括“归属于公司有关撤消分支机构的决策;或是人民法院倒闭判决或依规给予散伙的文档;或是行政单位注销企业营业执照、勒令关掉的文档;或是企业登记行政机关撤消分公司备案的决策。”但是从网上公示的文字看来,该决策仅必须归属于公司盖上公司章,并在决策中明确“该分支机构没有尽到事宜及从而造成的一切税收、债务由归属于公司XXXX担负。”即,仍未规定必须出示归属于公司(总公司)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监事会主席决策。
综上所述,从是不是必须提交总公司相关管理决策文档上,一般状况下,将会并不一定提交总公司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监事会主席决定或决策文档,但還是必须总公司在申请报告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名,另外,也将会涉及到必须总公司独立出示决策文档,决策分公司注销事项,实际必须以本地工商局建议为标准。
(三)分公司注销是不是必须进行结算
昆明分公司注销所必须出示的文档中,仍未规定提交相关清算审计报告或相关结算文档,分公司注销申请报告中也仍未规定强制性公布分公司的结算状况,可是也是有一部分地域,尽管未在分公司注销申请办理文档中确立必须提交结算文档,但在注销申请书中规定确立公布结算状况,例如,昆明地区分公司销户所可用的“公司注销备案申请报告”中规定填好清算组责任人、组员、清算组(人)办理备案通知单序号等信息内容,从这一视角来讲,虽然分公司注销不用独立提交结算文档,一定水平上将会也必须起动或机构相关清算程序。
但不论怎样,《公司法》等相关要求仍未强制性规定分公司注销务必进行结算,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将会不一样地域的工商局掌握规范并不一致。
(四)分公司职工劳务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要求:“劳动法要求的用人公司开设的分支机构,依规获得企业营业执照或是机动车登记证的,能够做为用人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未依规获得企业营业执照或是机动车登记证的,受用人公司授权委托能够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依据该要求,分公司能够做为用人公司签定相关劳动合同书并与职工创建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要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劳动者终止合同:……(五)用人公司被注销企业营业执照、勒令关掉、撤消或是用人公司决策提早散伙的”。依据该要求,若分公司注销的,那麼劳务关系将给予停止,另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要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公司理应向员工付款经济补偿金:……(六)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要求停止劳动合同书的”,这时,用人公司应依照劳务关系的停止向员工付款相对的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因分公司注销而使劳务关系停止的,职工正常情况下不可以以总公司单方违反规定消除劳务关系的原因向总公司规定担负相关的消除赔偿费(大家了解正常情况下如果是职工事实上与总公司产生劳务关系,但用人公司为有利于消除与职工的劳务关系而由分公司两者之间签定劳动合同书的,这时可向总公司认为相关义务)。
由于《公司法》等要求仍未强制性规定分公司注销务必给予结算,此外,《*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要求:“失信执行人为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可以偿还债务时,能够判决公司法人为失信执行人。公司法人立即运营管理的资产仍不可以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能够判决实行该公司法人别的分支机构的资产。”
因而,假如相关分公司在销户完成前仍未全额付款员工相关经济补偿金的,可依照《公司法》的要求,相关义务由总公司担负。